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柳东规〔20245

东城集团,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6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发〔20227号),助力人才在柳东新区安居乐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柳东新区人才公寓是智造上城大厦,位于柳东新区科技园西三路13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柳东新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对柳东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在职员工,以及柳东新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租住柳东新区人才公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其中一类人才条件:

1. 一类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职称;柳东新区规上工业企业以及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担任该企业副总及以上职务)。

2. 二类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职称;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师。

3. 三类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取得学位);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师。

(二)在职条件(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 与柳东新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柳州市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才;

2. 由企业总部或者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不在柳州市)派驻在柳东新区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担任该企业副总及以上职务);

3. 以劳务派遣方式在柳东新区范围内相关单位工作的,以实际工作单位为准。

(三)住房条件

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柳州市(含五县)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期房),且未享受过市级住房优惠政策及住房保障。

第四条 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租住柳东新区人才公寓,根据租住面积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7//㎡标准补贴。第一类人才补贴面积不高于100㎡,第二类人才补贴面积不高于60㎡,第三类人才补贴面积不高于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时间

1.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1-331日和91-930日,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2. 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申请人入住满6个月后可进行首次申报,同一申请人每年可申请两次。

3. 入住不满1年退租的,可按实际租赁月数一次性申报补贴。退租后未完成租房补贴申报的,须在退租后1年内申报,逾期未报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要求以申报年度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申报流程

1. 发布通知。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于申报年度发布通知。

2. 申请。申请人按照当年度发布的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并报送至柳东新区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一站式中心)初审,再由人才一站式中心送至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复核。

3. 审议。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复核后,报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 公示。在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示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报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补贴发放

经审批确认后的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至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第六条 根据《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东规〔20227号)申请人才公寓租住未满2年的人才,与业主方签订新租赁合同后,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租房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为24个月扣除新签订租赁合同前已入住月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申请和冒领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取消后续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给予个人的租房补贴为税前所得,所产生的税费由人才个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指在本市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其中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房等。

第十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柳东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东规〔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