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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问8:《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什么时候废止的?

答: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宣布失效26份文件,废止76份文件。在宣布废止的76分文件名单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又称“481号文”)赫然在列。

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又称“481号文”)虽然在2017年12月已被人社部废止,但是一般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过渡性表述”,对于 2008 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包括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等,依然是根据当时的第 “481 号文”确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8年1月17日就出台了《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被废止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就有这样的表述:“对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入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仍应依法以481号文有关规定为标准,但在制作裁决书时不再提及481号文,而直接表述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问: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有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是横跨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如果一个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入职,并且于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劳动合同,那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答:2008年1月1日为界,前后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通俗地说就是:旧时代,旧办法;新时代,新办法。“旧时代”指的是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新时代”指的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旧办法”是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又称“481号文”)新办法”是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